【案情】
田某与苑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5月10日,因苑某经营的公司缺少周转资金,便向田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6个月。借款到账后,苑某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签字,同时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
但,借款到期后,未能偿还,田某便多次向苑某及某公司催要,却一直未给付。2021年3月1日,田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苑某、某公司共同偿还。
【审理】
2021年4月21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某公司辩称,原告是向被告苑某个人账户打的款,借条上虽然盖有公司印章,但并未明确借款用于公司使用,并且在借款中的身份,即其是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的情况没有明确,同时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故此,不能将加盖印章的行为视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被告某公司所盖的印章上有防伪编码,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故该印章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合法地使用印章,是公司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过程。本案中,被告公司印章加盖于借条的“借款人”处,且被告苑某作为公司实际运营人,承认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调解】
2021年5月26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三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苑某及某公司共同分期偿还原告田某借款50万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期间若二被告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陈少勇)
后记
通过此案,告诫大家,遇有公司向您借款时,为避免类似麻烦,请务必写清利率、借款用途、违约责任及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